关于做好2016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助对象确认工作的通知
2015-09-08 11:05:56

各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为了认真做好2016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助对象申请、审议、审核、确认工作,提高质量,确保奖助对象不错、不漏、不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认条件

(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年满60周岁的对象(1956年12月30日前出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1、户籍资料;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1982年以前的事实婚姻,在1982年后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事实婚姻证明;

4、《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相关证明:离婚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依法收养子女者提供《1992年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情况审核表》或收养证;子女死亡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注意事项:

1、农村居民原则上是2003年5月1日前(即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 

2、未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独生子女特别扶助待遇和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

3、在户籍地办理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领取。

二、工作流程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将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等材料交村(社区),填写《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1992年3月31日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的,填写《1992年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情况审核表》。

(二)村(社区)审议、公示

村(社区)计生干部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提出拟奖励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好记录,将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社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申报表》、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上报镇(街道)。

(三)镇(街道)初审、公示。

镇(街道)计生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核对申请人证件、证明原件,填写《“证明”交接、返还登记表》,确认无误后将证件、证明原件还退村(社区),由村(社区)转交申请人签收。申请人名单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在9月1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2、《农村居民1992年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情况审核表》(一式二份)。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镇(街道)审议、初审与公示结果呈报表》(一式二份)

4、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两份)

5、村、社区《证明》(见附件)

6、2016年度滨湖区农村奖扶对象统计表

单位

小计()

生育一孩

未育收养一孩

生育二孩其中一个死亡

 

 

 

 

 


(四)区审核、确认。

区计生局审核材料,名单公示10天,如无异议,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区审核完毕将材料返回镇(街道),10月30日前,镇(街道)在将个案输入《信息系统》。

三、存档资料

1、《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区、街道、社区各一份)。

2、《市农村居民1992年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情况审核表》(一式二份,区、街道各一份)。

3、《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证明”交接、返还登记表》(一式一份,街道存档)

4、《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镇(街道)审议、初审与公示结果呈报表》(一式二份,区、街道各一份)

5、其他需要存档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原始证明、材料,情况明确的可以不复印,但对其中重要材料应当复印存档,并加盖复印机关印章。

                   滨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政策法规科

                                  2015年7月10日

 

附件

证    明

 

兹有我村(社区)居民××、××等共计×位,享受2016年农村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上述人员属农村居民。

        特此证明

 

       ××街道(镇)××村(社区)(盖章)

                                              201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