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市)异地居住的人员,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办理机构:
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
法律依据:
《暂住证申领办法》、《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1、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本人户口簿陪同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并负责办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
4、探访、投靠亲友、寄养寄读、旅游、就医、出差,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5、对居住在旅馆、招待所的暂住人口,设立《旅客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其中包房居住超过一个月的,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申报材料: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合法居所证明,已满20周岁、不满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提供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以上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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