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组织报告。

2、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3、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4、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与党组织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5、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7、对外来务工经商的党员,要积极接收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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