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制度覆盖到了哪些对象? 
答:凡属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参保单位的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2011年7月1日起,市区统筹区灵活就业人员不再纳入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2.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申领失业金? 
答: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并在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简称“退工通知单”)送达被退职工本人。

被退职工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退工通知单”、身份证、社保卡(市民卡)、户籍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非本市户籍的外地人员到退工前单位所属区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申领失业保险金。

鉴于失业保险金已通过“社保卡”(“市民卡”)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将于核准发放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上帐,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社保卡(市民卡)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通兑。

3.申领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参照对在职职工的规定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享受促进再就业的各类免费服务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如何确定?
答: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均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在领取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前缴费年限和基数多少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失业保险金按最低标准确定。

6.什么情况下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待遇?
答:对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时距法定退休(不含提前退休人员)不满2年(含2年),本次失业前实际缴费满10年,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包括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未实现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延长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最低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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