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医疗保险对转外地就医有什么规定?
答:参保人员确因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必须转外地诊治时,须由授权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审批表》,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审批同意,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备案。转往外地的医院原则上仅限本省和上海市的省(市)级医院或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队医院限于上海市长海医院、长征医院和南京军区总医院。
2.我市市区目前申请转往外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目前授权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无锡市人民医院、二院、三院、四院、精神卫生中心、无锡市中医院、无锡市妇幼保健医院、无锡市传染病医院、解放军一〇一医院。专科医院转诊的病种范围仅限于相应的专科疾病。
3.转诊在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经转诊去外地的指定医院就诊,个人先用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凭《转诊审批表》,并携带社会保障卡、住院结算单、有效票据、医疗费支出明细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核和报销手续。对转外医疗的住院起付费标准(含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按照本市同类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执行,转外地省级以上(含省级)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起付标准为本市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的1.5倍,转外地住院治疗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再按规定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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